手术室净化:重症监护病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要求
1.重症监护病房应根据其性质、科室功能要求和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择供暖通风空调系统。
2.重症监护病房不得与其他部门共用通风空调系统。
3.供热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热水应作为热媒;
b) 医疗区应具备提前、延迟供热的条件;
c)医疗区供热设计温度:寒冷地区宜为22℃~24℃,夏热冬冷地区宜为20℃~22℃;
d) 医疗区散热器不得与相邻楼层房间共用立管:
e)Ⅲ等级、IV级洁净室需要设置散热器时,应选用表面光滑的辐射板散热器。
4.无清洁要求的重症监护室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自然通风设计应保持清洁区位于上风侧。
5.医疗区和产生气味和水蒸气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气。
6.空调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a) 空调系统应根据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各分区应独立设置;
b)空调系统总风量不应小于6次/h;
c)对于无清洁要求的重症监护病房,应优先考虑可变新风量的全空气系统,或风机盘管、新风等半集中系统:
d 洁净区域应优先采用全空气系统,也可采用新风加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上下回净化机组;
e)医疗区空调应具备提前、延迟供热条件;
f) 医疗区空调设计温湿度:夏季宜为24℃~26℃℃、45%~60%,冬季宜为23% ℃~25 ℃、45%~60%;
7.重症监护病房应根据医疗需要确定是否采用空气清洁技术。采用清洁技术的综合重症监护病房应按IV级清洁用房设置。早产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和免疫缺陷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应按要求设置Ⅲ室内温湿度应全年保持24℃~26℃℃、40%~60%的噪声不宜大于45% 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