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净化施工验收标准

手术室净化施工验收标准

2021-01-11 11:42:47 手术室净化系统 72

净化标准

17.1   一般规定

17.1.1  洁净室验收应按工程验收和使用验收两方面进行。

17.1.2  洁净室的工程验收应按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和性能验收三阶段进行。

17.1.3  洁净室工程在施工方自行质量检査评定的基础上,应由建设方主导负责,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主控项目和商定的其他项目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17.2   分项验收阶段

17.2.1  在施工过程中,对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实行施工方负责的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分项验收。监理方和建设方应参加。

17.2.2  本规范规定分项验收的主控项目均为必须检查验收的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可随时选择检验,记录在案。

17.2.3  分项验收完成后应由施工方整理分项验收文件归档。

17.2.4  分项验收未通过时,不得开展新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

17.3   竣工验收阶段

17.3.1  竣工验收阶段应包括设计符合性确认、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参加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 

17.3.2  竣工验收应首先对工程的设计符合性进行确认,对本规范第15章中规定的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是否完备进行检査。然后对工程外观进行检查,着重检查平面布局和建筑装饰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饰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节能、环保要求,装饰手法应满足不积尘、不积菌、容易清洁的要求,各技术系统应符合设计和工艺要求。

17.3.3  设计符合性确认合格后,应进行空态条件下的安装确认。对安装质量的确认应首先对安装的系统和设备进行下列各项外观检査:

     1 各项系统施工安装项目应无目测可见的缺陷、遗漏和非规范做法。

     2 各种管道、设备等安装的正确性、牢固性。

     3 各种调节装置的严密性、灵活性和操作方便。

     4 各种穿越洁净室墙壁和贴墙安装的管道、装置与墙体表面的密封性。

17.3.4  在系统和设备的外观检查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检查,并应确认运转正常。其中风机的试运行时间不少于2h,不得反转, 其滑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C。

17.3.5  安装确认后应进行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运行确认,应进行带冷(热)源的系统正常联合试运转,并不应少于8h。系统中各项设备部件和自动控制环节联动运转应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联合试运转的记录应有施工方负责人签名,运行确认应由建设方或监理方对联合试运转结果进行确认。

17.3.6  运行确认还应对有施工方专人签名的调整测试报告是否合格进行确认,至少应调整测试以下项目:

     1 通风机的转数、风量及出口静压的检测。

     2 系统和各室风量的测定和平衡。

     3 相通室(区域)间静压差的检测调整。

     4 自动调节系统联动运转、精密设定和调整。

     5 温、湿度的设定和调整。

     6 全部高效过滤器安装边框及滤芯本体的扫描检漏。

     7 设计中规定的不同运行工况切换检验。

     8 室内洁净度级别。

17.3.7  运行确认时可对调整测试报告中的项目抽检复核。

17.3.8  施工验收全部完成后,应由施工方填写竣工验收单,向建设方提交工程施工验收报告。

17.4   性能验收阶段

17.4.1  应通过对洁净室综合性能全面评定进行性能检验和性能确认,并应在性能确认合格后实现性能验收。

17.4.2  综合性能全面评定检验进行之前,应对被测环境和风系统再次全面彻底清洁,系统应已连续运行12h以上。

17.4.3  综合性能检验应由建设方委托有工程质检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检验表16.2.1中的必测项目和选择的非必测项目。检验仪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最后提交的检验报告应符合本规范第16.1.5条的规定。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应在场配合、协调。

17.4.4  性能确认应审核综合性能检验单位的资质、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17.4.5  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必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规范无要求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工艺特殊要求, 而所有这些要求都是经过建设方和检验方协商同意并记入检验文件的,经过调整后重测符合要求时,应判为性能验收通过;重测仍不符合要求时,则该项性能验收应判为不通过。

17.4.6  选测项目不符合要求,而必测项目符合要求时,应不影响判断性能验收通过,但必须在性能验收文件中对不符合要求的选测项目予以说明。

17.5   工程验收

17.5.1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负责组织,由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工程验收组负责执行和确认。

17.5.2  工程验收在完成施工验收和性能验收后,应由工程验收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17.5.3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不合格、合格两类。对于有不达标项又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即使整改也难以符合要求的,宜判定为不合格;对于验收项目均达标,或虽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予克服的,宜判定为合格。

17.6   使用验收

17.6.1  当建设方要求进行洁净室使用验收时,应由建设方、施工方协商制定使用验收方案,在“工艺全面运行,操作人员在场” 的动态条件下由建设方组织进行。

17.6.2  使用验收应由建设方组织检测,重复综合性能全面评定检验的全部或一部分项目,判断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满足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17.6.3  各性能参数的动态验收标准、测点布置应由建设方、施工方和检验方共同商定,并载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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