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净化工程:重症监护室医用气体系统
1.一般规定
1.1 重症监护病房的医疗气体供应应应配备氧气、压缩空气、负压(真空)吸引系统,每张病床两套以上;如有特殊气体,可配备移动接头。
1.2重症监护病房医用气体系统应包括供应源和汇、管道系统、供应终端设施和监测报警系统。
1.3 除本文件要求外,负压单元的医用气体系统还应符合GB 50849、GB 50686的相关规定。
2.区域系统规划
2.1 重症监护病房的医疗气体系统应与医院医疗气体系统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医疗项目相协调,以满足大量患者的高流量要求。
2.2 医用气源按日用量计算,医用液氧或氧气汇流排放应储存7d以上的用氧量,不低于3d的备用气量。医用供气机组和真空吸引机组应设置备用,备用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设计的最大负荷,并保证生命支撑区4h以上的氧气供应。
3.医用气体供应终端设施设施
3.1医用气体供应终端设施包括医用吊塔/桥塔(含设备带)、气体终端、医用氧气湿化器、负压吸引器、供应终端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六章的要求。
3.2 额定压力、典型使用流量、设计流量等医用气体末端组件的供应参数均应符合GB 50751的相关规定。
3.3 在同一医疗建筑中,医用气体终端装置应采用相同的标准规格。
4.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4.1 重症监护病房应设置区域监测报警系统,应接入医院医用气体集中监测报警系统,监测医用气体系统的压力状况。
4.2 区域报警装置应设置在护士站或其他24小时监控的位置。
4.3区域监测报警系统由医用气体系统现场监测报警装置、数据采集装置、网络布线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管理软件、监控计算机等组成。医用气体测量仪器可根据需要设置。
4.4区域报警传感器,应安装在区域管道主阀后,并应设置维修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