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消防系统技术要求

2021-06-24 14:31:55 手术室消防 92

1、消火栓系统

1.1、消防系统采用原设计系统,本次设计不对系统进行修改。原设计消火栓系统流量为30L/S,设计范围内消防管网工作压力为1.0MPa。

1.2、消火栓采用消火栓选用乙型单栓带灭火器箱组合式消火栓,消火栓栓口动压超过0.5MPa的楼层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1.3、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1.4、消防管道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工作压力为1.0MPa,DN≤50 螺纹连接;DN>50,卡箍连接。


2、喷淋系统

2.1、喷淋采用原设计系统,喷淋系统的管网改造不包括配水管起始的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在经过管径复核后,装修区域的喷淋管接至现状喷淋立管。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喷水强度6L/min·m2,作用面积160m2,原喷淋系统流量为30L/S。设计范围内喷淋管网工作压力为1.0MPa。

2.2、除图面注明的特殊喷头外,均采用K=80喷头,天花内喷采用动作喷温度为79度,天花吊顶下方设喷头的动作温度为68度。不吊顶区域采用直立型喷头,天花吊顶下设下垂型喷头,如吊顶内净高大于800mm,吊顶内加设直立型上喷,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楼层喷头均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2.3、自喷系统的管材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工作压力为1.0MPa,DN≤50 螺纹连接;DN>50,卡箍连接。

2.4、灭火器配置:本项目按A类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低配置MF/ABC5,最大保护距离15m。超出灭火器保护范围的地方补设灭火器。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通信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及消防系统接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3.2、普通、智能探测器线及各控制、报警、电话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消防槽盒或线管外涂防火涂料厚度,应符合CECS24标准的相关规定。

3.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3.4、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3.5、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7、每个报警区域内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


4、防排烟

4.1、当大楼发生火警时,除消防用排烟.补风.加压风机外,其余空调.通风设备应自动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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